【案情回顧】
2023年7月8日,朱某通過一位老鄉的介紹,在東莞市中堂鎮將自己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及手機交給陌生人用于收款和轉賬操作,過程中還配合完成了刷臉驗證,并從中獲利2000元。該銀行卡實際被用于接收和轉移丘某被詐騙的43000元資金。同年7月31日,公安機關將朱某傳喚到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的周乃文律師介入案件后,積極爭取并獲得被害人丘某的諒解。同時,周律師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從犯認定:朱某在整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中,僅提供了銀行卡和手機并配合刷臉驗證,處于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為從犯,并從輕處罰。
積極悔罪表現:朱某到案后主動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認罪悔罪態度誠懇,充分體現了其彌補過錯的決心。
初犯偶犯情節:朱某此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識淡薄且受利益驅使,屬于初犯和偶犯,主觀惡性較小。
適用緩刑條件:綜合考慮朱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無再犯罪風險等因素,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對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的法定條件。
【辦案結果】
辯護人周乃文律師在庭審中詳細闡述了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關于朱某系從犯、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初犯偶犯以及適用緩刑的辯護觀點。最終,朱某被判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案號:【(2023)粵1972刑初38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