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肖某因以明顯低價收購貨物,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該類行為客觀上可能助長犯罪并規避法律責任。在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的專業協助下,通過向檢察機關提交詳實辯護意見,經審查認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肖某構成該罪,檢察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肖某最終獲釋。
案情回顧
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調查顯示,肖某在知悉一批電子產品系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以遠低于市場行情的價格收購并轉賣牟利。警方在偵破原盜竊案過程中追蹤至肖某,并查獲部分尚未銷售的贓物。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收購和轉賣的事實。
法律依據與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全面研究案情并提出以下核心辯護意見:
1、主觀明知證據不足:盡管肖某以低價收購貨物,但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交易時明確知悉貨物屬犯罪所得。賣方曾提供看似合理的來源說明,肖某存在善意信賴的可能,難以認定具備犯罪故意。
2、涉案情節較輕:肖某所涉金額不大,在犯罪鏈條中地位次要、作用有限,到案后積極配合,如實供述并協助追回部分贓物,表現出較好的悔罪態度。
3、取證程序存在瑕疵:偵查機關在證據收集和贓物處理過程中存在不規范之處,部分證據的合法性與完整性存疑。
辦案結果
經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周乃文律師向檢察機關系統闡述辯護意見并溝通,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現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肖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決定變更強制措施,肖某最終獲釋。【東二看釋字[2023]4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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