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不應成為違法犯罪的理由,人需堅守法律底線,即便身處困境也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一時貪念可能導致嚴重后果,觸犯法律將失去自由并背負犯罪記錄。
【案情回顧】2017年11月16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來到東莞市大嶺山鎮馬蹄崗某服裝廠應聘并入住該廠二樓宿舍。見宿舍內無人,陳某萍盜走被害人陸某的現金以及被害人朱某的財物。接著,陳某又來到工廠四樓宿舍,盜走被害人胡某的現金200元。隨后陳某逃至工廠附近時被群眾抓獲,當場繳獲現金4300元。破案后,被盜財物已發還三名被害人,被告人陳某另賠償三名被害人各600元并取得諒解。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構成盜竊罪。其中,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陳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指出,被告人陳某具有諸多從輕處罰情節。其一,陳某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系初犯,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其二,陳某家庭困難,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行為選擇;其三,陳某已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這表明其有真誠的悔悟表現,且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被害人的損失。
【辦案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法院采納了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辯護意見,同時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陳某判處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過重,不予采納。最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這一判決結果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彰顯了周乃文律師等在辯護過程中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