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24 年 9 月下旬,公安部正式發布了《關于規范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資金凍結措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為《新規》)。此次新規的出臺,主要目的在于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資金凍結措施的合理運用,著力整治當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而切實有效地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凍卡現象,在幣圈和外貿圈一直是備受關注且經常被討論的話題。那些經歷過凍卡潮的人士,基本對凍卡的緣由有所了解,也大致清楚該如何應對。在此,關于凍卡的一般性情況就不再過多贅述。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梳理《新規》中與解凍相關的有效條文,為遭遇凍卡的人士在申請解凍時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這一條款要求公安機關在實施凍結措施時,務必準確判斷究竟是涉案財產還是合法財產,是企業財產還是股東個人財產,是嫌疑人個人財產還是家庭成員財產。對于那些與案件無關的資金,堅決不得進行凍結。從解凍的角度來看,遭遇凍卡的人應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財產屬于合法財產、企業財產、家庭成員財產等非涉案財產范疇。
此外,該條款還明確禁止超額凍結,凍結資金的數額必須與涉案資金數額相當。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曾經頻繁出現過涉案金額僅為 5 萬元,但銀行卡內 50 萬元資金卻全部被凍結的不合理情況,而根據《新規》,這種做法是不被允許的。
第六條規定,對于涉案賬戶屬于正常經營企業的賬戶,或者是個人用于經營的賬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謹慎使用資金凍結措施,最大程度減少對企業和個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若確實有必要進行凍結,應當準確認定涉案資金的具體數額,并依法采用限額凍結的方式。
這一條款對于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只要能夠充分證明該賬戶是日常經營活動中常用的賬戶,公安機關就必須謹慎對待凍結措施。即使決定凍結,也只能采取限額凍結的方式,而不能毫無依據地對整個銀行卡進行凍結。
第八條指出,適用資金凍結措施時,應當依法謹慎采用賬戶整體凍結措施。對于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賬戶或者其實際控制的賬戶,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實施賬戶整體凍結措施。但對于除上述賬戶之外的其他關聯賬戶,不得隨意采用賬戶整體凍結措施。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名下賬戶或者實際控制的賬戶:
1、開戶人為犯罪嫌疑人的;2、開戶人為與犯罪嫌疑人關系密切的人,且該賬戶主要用于接收涉案資金的;3、賬戶系犯罪嫌疑人保管、支配或者使用的;4、除涉案資金外,賬戶無其他資金進出的;5、有證據證明賬戶系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其他情形。
這一條款對于那些涉及二級卡及之后層級賬戶被凍結的人士來說非常實用。對于一級卡的解凍,則需要逐步進行,在排除自身嫌疑的同時,按照上述列舉的 5 種情形,反向提供能夠證明賬戶不屬于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相關證據,從而逐步實現對其他賬戶的解凍。
第十四條規定,在凍結資金之后,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開展對資金性質的甄別和核實工作,對資金性質以及涉案資金數額進行準確確認,并在凍結資金后的 7 日以內將實際凍結數額上傳至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對于不屬于涉案資金的,應當在查明后的 3 日以內無條件解除凍結,不得附加任何額外條件,也不得無故拖延,更不能濫用繼續凍結措施長時間凍結資金。
此外,如果在 3 個月以內未開展甄別、核實工作,且無法證明資金與案件存在關聯性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這一條款對公安機關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公安機關必須主動對資金性質進行甄別,并確認涉案資金的數額。一旦查明資金與案件無關,必須在 3 天內完成解凍;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資金與案件相關,最遲在 3 個月內也必須解除凍結。因此,遭遇凍卡的人士應當主動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及時提供相關證據,并了解公安機關所掌握的證據情況。在 3 個月期限即將屆滿之前,只要證明資金與案件關聯性的證據不充分,就應當立即要求公安機關解凍。
第十七條規定,經過甄別、核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 3 日以內對超過涉案資金數額的部分解除凍結:凍結犯罪嫌疑人名下賬戶或者實際控制的賬戶資金超過涉案資金數額的;凍結關聯賬戶資金超過實際流入的涉案資金數額的;有明確被害人的非涉眾型犯罪案件中,凍結資金超過被害人損失數額的。
這一條款,尤其是第三項,對于因涉詐資金流入而導致銀行卡被凍結的情況非常有用。只要被害人的身份明確,就能夠準確確定其損失數額,超出該損失數額的凍結資金部分,必須在 3 天內予以解凍。如果被害人的身份無法明確,還可以依據《新規》的第五條和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要求解凍。
第二十三條規定,凍結資金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個人和企業的問詢、投訴。對于當事人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針對資金凍結措施提出的申訴、控告,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并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 30 日以內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其他部門在接到申訴、控告后,應當在 3 日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至辦案部門。
對于身處異地的當事人,辦案部門應當采取遠程視頻詢問等方式,或者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進行調查取證,不得要求當事人親自前往凍結資金的公安機關配合調查。當然,如果當事人確實存在違法犯罪嫌疑的,則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開展調查、偵查工作。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控告的,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其聯系凍結資金的公安機關,或者將其提供的有關材料及時移交至凍結資金的公安機關。
這一條款有效應對了部分凍卡機關要求當事人親自前往處理的不合理要求。在以往的情況中,不少公安機關總是要求當事人當面做筆錄、提交材料,否則不予處理。而根據這一條款,當事人在申訴解凍時完全可以通過遠程方式配合調查,也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機關遞交相關材料,從而能夠在當地就解決問題,大大減少了當事人的負擔。同時,公安機關必須在受理申訴后的 30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再出現拖延不處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