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報頻傳,四名被告人都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而觸犯了法律,其罪行可能面臨二三年的牢獄之災。在法庭上,辯護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辯護意見打動了法官,四名老鄉均獲得緩刑,重獲新生,終于可以和家人團聚。愿他們在以后的日子里多學習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保護好自己。
【案情回顧】2017年3月起,被告人安某在惠州市大亞灣區西區租賃房屋作為假冒“雷某”眼鏡的加工作坊及倉庫,并陸續聘請被告人王某、安某甲、安某乙到該眼鏡加工作坊工作,四人分工合作制作帶有“雷某”商標的眼鏡并儲存、銷售。2017年7月17日,大亞灣區公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加工作坊和倉庫進行清查,查獲并扣押印有“雷某”商標的成品眼鏡5772副。經鑒定,該批眼鏡是未經“雷某”商標持有人授權的產品,價值人民幣877390元。安某、王某、安某甲、安某乙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執行逮捕。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的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及團隊總結歸納從以下幾點核心觀點去論證和辯護
1、坦白情節: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初犯情節:部分被告人系初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3、認罪悔罪:被告人積極認罪悔罪,態度良好。
4、未銷售情況:查獲的5772副眼鏡尚未銷售,其社會危害性相對已銷售的情況較小。
5、家庭因素:四名被告人都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若被收監執行刑罰,其家庭將陷入困境。
【辦案結果】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安某、王某、安某甲、安某乙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安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安某甲、安某乙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予以從輕處罰。綜合周乃文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判處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安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安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