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個案件都是對公平與正義的嚴峻考驗。而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領域,一旦罪名成立,往往面臨著嚴厲的法律制裁。今天,我們要講述的就是這樣一個在困境中逆轉的案例 ,成功為其爭取到緩刑。
【案件回顧】
2021年8月起,被告人賴某從身份信息不詳的上家處購入一批假冒的泰格豪雅牌手表,存放于東莞市鳳崗鎮雁田村祥新西路某某新苑3棟501房。隨后,賴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并搜索附近人員尋找買家轉賣牟利。2022年3月起,肖某(另案處理)協助賴某銷售假冒手表,負責打包及寄送快遞。賴某通過郵寄方式向微信昵稱為“謝生”“yolo冰美式”“老酒”“老表”等人銷售假冒手表,銷售金額共計173,650元。2022年5月9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址將賴某及肖某抓獲,當場起獲175塊假冒的泰格豪雅牌手表,價值約97,520元。經鑒定,起獲手表均為假冒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提出:認罪悔罪態度:被告人賴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初犯偶犯情節:賴某系初犯、偶犯,此前無犯罪記錄。犯罪情節與獲利情況: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獲利較少。立功表現:賴某有檢舉他人賭博犯罪事實的立功表現,查證屬實。社會危害程度:本案社會危害較小,未造成嚴重后果。家庭經濟狀況:被告人家庭經濟困難,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辦案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賴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賴某銷售既遂數額為173,650元、未遂數額達97,520元,情節特別嚴重,本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納辯護律師周乃文提出的部分意見,且鑒于賴某具有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的量刑建議合理,予以采納。同時,考慮到賴某銷售的涉案侵權產品較少,尚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且能主動積極退交違法所得17,000元,系初犯、偶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最終判決被告人賴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罰金已預繳);【(2023)粵1973刑初1172號】;周乃文律師通過有效辯護,成功為賴某爭取到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