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當事人因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面臨著嚴厲的刑事處罰。一旦罪名成立且無法爭取到有利的量刑,他將面臨漫長的牢獄之災,家庭也將陷入困境。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顏某強與葉某華、吳某霞共同設立深圳市某某眼鏡制造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深圳市某某鈦業(yè)有限公司,公司坐落于深圳市龍崗區(qū)。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身為公司總經理的顏某強,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微信、銀行賬戶收取客戶貨款后,未上交財務,私自截留侵占,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13,395元。2023年4月21日,顏某強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前往派出所接受調查,次日被刑事拘留。
【法律法規(guī)】
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1、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3年以下);2、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不滿1500萬元(3-10年);3、數額特別巨大:1500萬元以上(10年以上)。
【律師核心觀點】
1、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開展工作。通過對案件的深入研究,周律師認為顏某強具有主動投案的情節(jié),且其家屬積極與被害單位溝通協商賠償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在周乃文律師的努力下,向檢察機關充分闡述了顏某強的情況,包括自首情節(jié)、積極悔罪態(tài)度以及家屬的賠償意愿等。最終,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2023年5月24日,顏某強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公安階段 - 爭取取保候審;【深龍崗公(梧桐)釋字(2023)34486號】
2、審判階段 - 力促緩刑判決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公訴機關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顏志強犯職務侵占罪,并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周乃文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以下核心辯護觀點:自首情節(jié):顏某強在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條件,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諒解:2023年5月9日,顏某強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單位30萬元,被害單位出具了諒解書,表明對顏志強行為的諒解,該情節(jié)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認罪認罰態(tài)度:顏某強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初犯偶犯:顏某強此前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家庭與社會因素:顏某強家庭情況特殊,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經濟支柱,同時經營著一家企業(yè),對其從輕處罰有利于家庭穩(wěn)定和企業(yè)持續(xù)經營。
【辦案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周乃文律師的部分辯護觀點,認定顏某強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獲得諒解等情節(jié),公安階段辦理取保候審,審判階段處顏某強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案號:【(2023)粵0307刑初2206號】。周乃文律師通過在不同階段的有效辯護,成功為顏志強爭取到了取保候審和緩刑的良好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