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故意傷害案件往往源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糾紛和沖突。社會大眾在遇到矛盾時,應保持理性和克制,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避免牢獄之災。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29日下午5時許,博羅縣泰美鎮新星村村民曾某洪因與鄰居曾某金存在土地糾紛報警。博羅縣公安局民警聯合泰美鎮政府綜治辦調解員、新星村村委等對雙方家庭進行調解無果。隨后,曾某發一怒之下踩踏曾某金圈地的鐵網,曾某金見狀用木棍敲砸曾某發家老房屋窗戶玻璃,曾某發兒子曾某建持鋤頭跑至糾紛地欲制止曾某金,曾某金持木棍敲打曾某建頭部,曾某建被擊中后用鋤頭木柄還手,致使曾某金倒地,二人繼續在地上撕扯扭打。經處警民警勸阻,雙方平息,并在民警陪同下到泰美鎮衛生院治療。經博羅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曾某建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曾某金體表檢驗未見明顯損傷。曾某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8月7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8月21日被執行逮捕。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于2021年9月27日將該案移送博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于2021年10月13日一次退回博羅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11月12日博羅縣公安局補查重報。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接受曾某金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提出以下核心觀點:1. 證據鏈不完整,關鍵證據缺失:整個案件中,缺乏能夠直接還原曾某建受傷瞬間的關鍵證據。比如現場沒有監控視頻,這使得無法確切知曉在扭打過程中,曾某建的輕傷二級傷勢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監控視頻作為一種客觀、連續的證據形式,若存在,可清晰呈現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雙方的具體動作以及傷勢產生的直接原因等重要信息,但本案中該關鍵證據的缺失,導致證據鏈出現重大斷裂。2、證人證言存疑:證人證言作為案件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本案中卻未能起到連貫證據鏈的作用。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處。有的證人對于曾某金和曾某建扭打的具體細節描述模糊,對于曾某建受傷的具體過程說法不一。例如,部分證人稱看到曾某金揮舞木棍,但對于木棍是否直接擊中曾某建頭部以及擊中后的情況表述不清;而另一些證人則無法準確說明在曾某建受傷時,雙方的具體位置和動作。這些矛盾和模糊之處,使得證人證言難以形成一個完整、可靠的證據體系,無法確鑿地證明曾某建的傷勢就是曾某金直接造成的。3、 存在其他致傷可能性:扭打環境復雜性:在雙方扭打的現場,環境較為混亂,存在多種可能導致曾某建受傷的因素。現場有各類雜物,地面狀況也較為復雜。在激烈的扭打過程中,曾某建可能因踩到地面的障礙物而摔倒,導致頭部受傷;或者在躲避曾某金的攻擊時,撞到周圍的物體而造成損傷。由于現場的混亂狀況,很難完全排除這些意外因素導致受傷的可能性。 4、身體接觸不確定性:雖然曾某金與曾某建之間存在身體接觸和相互攻擊的行為,但具體的傷害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明確。曾某建在持鋤頭木柄還手的過程中,雙方的身體姿勢和動作不斷變化,很難確定曾某建的傷勢僅僅是由曾某金的木棍敲打所致。有可能在雙方拉扯、推搡的過程中,曾某建的頭部受到了其他外力作用,或者在曾某金的木棍接觸到曾某建頭部之前,曾某建已經因其他原因導致了一定程度的損傷。這種身體接觸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使得不能簡單地認定曾某建的輕傷二級傷勢就是曾某金的故意傷害行為所直接導致的。
【辦案結果】
博羅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采納了周乃文律師觀點,認為博羅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無法直接證實該傷勢系曾某金所致,具有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受傷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訴條件。本案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必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于2021年11月28日決定對曾某金不起訴。曾某金得以恢復自由,周律師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