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未成年不是脫罪的理由,犯罪嚴重,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張某未成年人犯罪,還好情節比較情,在賠償諒解以后,才能爭取到不起訴。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初開始,張某在微信網絡平臺發朋友圈發布售賣二手手機信息,在收到被害人購買手機款項后采取不發貨拉黑被害人的方式實施詐騙他人錢財。
2019年3月初,張某通過上述方式詐騙被害人肖某575元。
2019年3月初,張某通過上述方式詐騙被害人王某1200元。
2019年3月中旬,張某通過上述方式詐騙被害人梁某1750元。
2019年3月中旬,張某通過上述方式詐騙被害人木某1700元。
2019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張某抓獲歸案。事后,在周律師的努力下,家屬賠償了四名被害人,并取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諒解。
【法律依據與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在東莞的話,數額較大的標準:一般詐騙為6000元,電信網絡詐騙為3000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律師辯護核心觀點】
張某家屬委托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后,我們去看守所會見了張某,了解到張某已經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承認了詐騙四宗。核心是要諒解,案件的受害人有的在外省,經過不懈努力,終于拿到四名被害人的諒解。加上張某是未成年人,積極認罪悔罪,是初犯,最終幫其爭取到了不起訴。張某在被拘留91天后釋放。
【辦案結果】
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但張某作案時未滿18周歲,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東一區檢未數制不訴(2019)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