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個案件都承載著公平與正義的重量,而猥褻兒童這類案件,因其侵害對象的特殊性,更備受社會關注。在這樣的案件中,律師的角色至關重要,他們不僅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更是真相的探尋者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捍衛(wèi)者。
【案情回顧】
2018年1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張某在東莞市長安鎮(zhèn),以給看動畫片為誘餌,對8歲的被害人史某涵實施猥褻,手伸進其內褲摸臀部,后又將史某涵帶至不同地點多次實施類似行為。史父經群眾提醒后當場發(fā)現(xiàn)并報案,張某被羈押、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犯猥褻兒童罪,且具有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加重情節(jié)。庭審中,張某表示認罪,但辯稱猥褻時無他人在場看到。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有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等情形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guī)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對于列舉之外場所實施性侵害犯罪的,要求場所具有相對公開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場。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
廣東天鉆律師事務所【原南天星】周乃文律師認為加重情節(jié)證據不足:案發(fā)現(xiàn)場為相對隱蔽的巷子,雖有兩名小孩在場,但不能確定為非本案受害人,即不能認定為有其他多人在場,公訴機關指控的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這一加重處罰情節(jié)證據不足。1、猥褻次數(shù)存疑: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此前也曾猥褻被害人,僅有被害人陳述,證據不夠充分。2、初偶犯及認罪態(tài)度:張某沒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歸案后一直認罪悔罪。
【辦案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周乃文律師部分辯護意見,認定公訴機關指控張某具有當眾猥褻兒童的加重情節(jié)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案號:(2019)粵1972刑初129號;相較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加重情節(jié)下五年起步的量刑,實現(xiàn)了大幅輕判,周乃文律師的辯護工作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