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何某長期從事外貿業務。在一次正常的出貨業務操作后,其賬戶意外收到一筆 2 萬元資金。因缺乏法律知識,何某未對該筆資金來源產生懷疑。后在他人誘導下,何某將 2 萬元取出。隨后,公安機關在偵查一起詐騙案時發現此筆資金為詐騙所得,何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屬緊急委托周乃文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案件。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接受委托后,提出:1、主觀故意缺失:何某日常外貿業務資金往來頻繁,該 2 萬元進入賬戶時無明顯異常特征。何某基于正常業務往來的合理認知,在取款前并不知曉該款項為詐騙所得。其在他人誘導下實施取款行為,并非主動且明確知曉款項違法性質,不存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
2、受誘導的被動取款:何某在取款過程中,是受到他人的誤導與誘導。誘導者對款項的非法性質更為清楚,何某在整個事件中處于被動從屬地位,并非積極主動地追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結果。
3、積極退贓彰顯悔意:何某在意識到可能涉及違法問題后,積極配合辦案機關,主動將 2 萬元退還給辦案機關。該退贓行為不僅體現了其深刻的悔悟態度,也最大程度地減少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在取保候審環節,此積極退贓表現成為重要考量因素,反映出何某社會危險性較小,不致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4、社會危害性有限:本案涉案金額僅 2 萬元,且何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相關情況,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除資金流轉外的其他嚴重后果,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辦案結果】
周乃文律師在偵查階段就與公安機關積極溝通,詳細闡述何某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并強調其積極退贓等情節。在審查起訴階段,繼續與檢察機關深入交流辯護觀點,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最終,檢察機關充分采納律師辯護意見,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何某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且考慮其積極退贓等表現,決定對何某不起訴。何某成功恢復自由,此次刑事辯護取得圓滿成功。【案號】滬公靜(刑)取保字〔20251000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