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何某自[起始日期]至[結束日期]期間,在某超市內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共計8次。盜竊物品包括大米、食用油以及各類食品等。何某通常選擇超市人流量較大的時間段,趁工作人員無暇顧及之機,將商品藏匿于隨身攜帶的物品中帶出超市。直至某次盜竊時,被超市安保人員當場發現并報警,隨后何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接受委托后,律師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何某,詳細了解其盜竊的具體經過、動機、次數等情況,安撫其情緒,并告知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調查取證:律師前往案發超市,向工作人員、周邊群眾等了解情況,查看超市監控視頻(如有),收集對何某有利的證據,如何某平時表現、是否因生活困難等特殊原因實施盜竊等。
申請取保候審:周律師依據對案件的分析,認為何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在申請書中詳細闡述了何某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且其無社會危險性等理由,請求對何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周乃文律師與司法機關溝通:律師積極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溝通,就案件的定性、情節以及何某的情況進行交流,爭取司法機關對取保候審申請的支持。
【辦案結果】爭取取保候審好結果
公安機關經審查采納周乃文律師辯護意見,何某雖然構成盜竊罪,但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拘役等較輕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最終決定對何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被依法釋放。案號:【東二看釋字[2025]012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