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為盜竊同事手機中的手機資料,指使同伙過來盜竊手機,唐某配合開門。二人演戲成功盜竊到手機。
【案情回顧】唐某在東莞務工期間,因經濟壓力一時糊涂,盜竊他人財物價值5000元。很快,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刑事拘留。唐某家屬找到周乃文律師,委托其為唐某提供法律幫助。周乃文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看守所會見唐某,詳細了解案件經過,安撫其情緒,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隨后,周律師積極與被害人溝通,在其努力下,唐某家屬向被害人足額賠償損失,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唐某盜竊5000元達到該標準。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提出唐某:1、主觀惡性不大:唐某系初犯,此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此次盜竊是因突發經濟困難,一念之差,并非慣犯或有長期盜竊習性,主觀惡性較小。2、積極彌補損失:唐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其家屬在律師協調下及時賠償被害人損失,獲得諒解,最大程度降低了社會危害性。
3、社會危險性低:唐某在東莞有固定工作和穩定生活圈,取保候審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其承諾會積極配合后續訴訟程序。
【辦案結果】周乃文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為唐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最終批準了取保候審申請。唐某在被羈押一段時間后重獲自由,后續案件在良好狀態下進一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