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沒有牢獄之災,緩刑才是真正代表不再收押。盜竊案,沒有諒解書照樣爭取到了緩刑。
【案情回顧】1997年9月10日出生的顧某,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云南省曲靖。2021年8月下旬,顧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應呂福平(身份不詳)提議,實名認證陌生微信號并綁定自己名下5張銀行卡供其使用。2021年9月6日,被害人潘海陽被騙的7000元、周伯驥被騙的12000元等多筆資金轉入顧某綁定在陌生微信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內,顧某發現后將其中15000元提現到自己微信號供自己使用。2021年11月22日22時許,顧某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漫啡網吧被抓獲歸案。
【法律法規】盜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接受家屬委托后指出:1、犯罪情節方面,顧某在此次盜竊行為中,所涉及的犯罪金額相對不大,且其主要是因法律意識淡薄,受他人誘導參與,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次要,犯罪情節相對較輕。2、悔罪表現方面,顧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且在案發后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雖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書,但退賠行為充分體現了其悔罪態度。3、再犯風險方面,顧某系初犯、偶犯,此前并無違法犯罪記錄,結合其成長經歷、家庭環境等因素,其主觀惡性較小,經過此次教訓,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社區影響方面,經調查評估,顧某所在社區表示愿意配合對其進行監督和教育,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辦案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顧某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但采納了周乃文律師提出的顧某是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已退賠等辯護意見,認為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最終判決顧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顧某成功獲得緩刑,無需再被收押。案號:(2023)粵1972刑初30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