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肖某,以明顯低價收購貨物很可能涉及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違法犯罪行為。一方面,這種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幫助犯罪分子處理贓物,逃避法律制裁。周乃文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經過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肖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決定對肖某變更強制錯施,肖某最終得以釋放。
【案情回顧】
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據調查,肖某在明知他人出售的一批電子產品為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予以收購,隨后進行轉賣獲利。警方在破獲盜竊案件后,順藤摸瓜鎖定肖某,并查獲部分尚未轉賣的贓物。肖某到案后,對收購和轉賣贓物的事實供認不諱。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核心辯護觀點】周乃文律師接受肖某家屬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提出以下辯護觀點:
1、主觀認知存疑:雖然肖某以低價收購電子產品,但并無確鑿證據證明其在收購時明確知曉該批貨物為盜竊所得。部分交易細節顯示,賣方曾向肖某提供過看似合理的貨物來源說明,肖某存在誤信的可能,難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2、情節輕微:肖某收購和轉賣的涉案金額相對較小,在整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鏈條中所起作用有限。且其到案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相關事實,并協助警方追回部分贓物,具有悔罪表現。3、證據瑕疵:警方在查獲贓物的過程中,部分程序存在瑕疵,影響了證據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辦案結果】周乃文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經過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肖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決定對肖某變更強制錯施,肖某最終得以釋放。【東二看釋字[2023]4642號】
【法律意義】
本案的成功取保候審,不僅為當事人肖某及其家庭帶來了希望,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它體現了我國法律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同時也展現了律師團隊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能力。
【結語】
法律不僅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利器,更是保障人權的堅實盾牌。我們相信,在法律的框架下,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處理,每一個家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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