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雖然勞動者辭職并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負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其中,在試用期內應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并非在試用期內,則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而你想“辭快工”,其實就相當于要免除你提前多長期限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那就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最好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