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你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關系(辭職),而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說的再具體一點:首先,如果現在還是在試用期內,那只要提前3日通知便可辭職,而且不要求書面形式。但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那就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了。因此,用人單位“答復還要等2個禮拜”是否合理,關鍵是看你現在是否還在試用期內。其次,提前30日也好、提前3日也好,都是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而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提前通知就可以了,到了時間便可離崗離職。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在離崗離職之前,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而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可另遵循相關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