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6項和第44條第4項、第5項的規定,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綜上,自2015年11月入職之日起算,如果至今你的工作年限已滿9年的,經濟補償(N)的支付標準為以你本人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9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