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如果是公司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定的補償標準是“N”。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三期”內女職工,是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解除)、第39條(過失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不在此限。當然,協商一致解除,要以你同意為前提。一方面,你可以不同意與公司協商解除;另一方面,你也可以提出你的要求與公司進行協商,不受法定補償標準的限制。
而如果你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就來到第二種情形。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如果該公司決定提前解散,你們的勞動合同關系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的規定而終止,在此情形下,也是不受你處于“三期”內的因素影響的。同時,這種情況下法定的補償標準也是“N”。
最后,無論是勞動合同解除還是終止,只要是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結束以后,公司就沒有義務再保障你享受“三期”待遇了(除非你們已對此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