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35條的規定,除非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簽署上述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才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而你說的“辦理辭職公司要求必須寫的”,應該還不足以認定存在脅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