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要想主張公司安排你待崗違法,通常要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是惡意停工,而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要想證明公司惡意停工其實是很困難的,結合你提供的情況分析,應該達不到那種程度。當然,公司雖然可以基于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待崗,但卻也是有代價的,那就是要按規定支付待崗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標準見前一條回復)。此外,深圳的司法實踐是,待崗的最長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
以上只是法律分析,從具體操作的角度而言,如果下個月公司確實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你支付8月份工資,到時你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最終無論是基于公司未足額支付你8月份的停工工資而認定其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還是基于公司安排你待崗違法認定其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只要兩條理由當中有一條成立,那么你提出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就成立了,公司就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后一條理由,你可以收集公司一邊安排你待崗一邊又瘋狂招聘人員的相關證據,以證明公司是惡意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