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由此,無論你所在的公司是否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均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
其次,從你的描述來看,目前你們的爭議還不是“優化”,而是工作地點由“深圳”調整為“云南”的工作地點變更問題。根據你們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深圳的司法實踐,公司對你的工作地點的這一變更,應該說是缺乏依據的,理由有二:第一,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并不包括云南,現在公司單方將你的工作地點由深圳變更為云南,缺乏依據。至于合同中“等公司項目所在城市”這些內容,約定過于寬泛,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司法機關一般不會確認,更不會支持類推出包含云南的主張。第二,即使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變更你的工作地點,司法實踐當中通常會認為用人單位需要考慮勞動者是否已在深圳安家等實際情況,以及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助、補償,否則,勞動者也是有權拒絕這樣的工作地點變更的。因此,對于用人單位這樣的工作地點變更決定,你應該是有權拒絕的。
最后,如果只到目前這種地步,你只要拒絕用人單位的調整決定就行了,還不能申請仲裁主張權利。之后,如果用人單位以你曠工或者不服從公司管理為由將你辭退的,那時再收集好有關證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進行維權。